湖北第二师范学院2016年普通高等教育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各省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的有关规定,贯彻落实教育部依法行政和从严治招的要求,规范湖北第二师范学院2016年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招生工作,保证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校名为湖北第二师范学院,是湖北省省属本科层次的普通高等学校(公办)。院校国标代码:14099。
第三条 湖北第二师范学院位于湖北省武汉市,地址为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高新二路129号(邮编:430205)。
第四条 学校招生的主要类型有:艺术类本、专科,体育类本科,文史、理工类本、专科。本科学制四年,专科学制三年。
第五条 学校实施招生“阳光工程”。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坚持德、智、体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原则。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第六条 学校成立由校领导、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和教师、学生及校友代表组成的学校招生委员会,全面负责贯彻落实教育部和各省(市、区)招生委员会有关招生工作的政策和规定,领导学校招生工作,制定招生政策,对学校招生重大事宜做出决策。招生委员会下设招生办公室,招生办公室为学校招生工作常设机构,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招生工作的政策和法规,具体负责学校招生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七条 招生办公室根据招生工作的实际需要,在全校教师和干部中挑选招生工作人员参与学校招生宣传、录取工作。学校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私自从事招生工作。
第八条 学校纪委、监察部门负责对学校招生全过程进行监督。
第三章 入学考核
第九条 凡报考学校全日制普通本、专科的考生须参加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
第十条 报考我校艺术类本、专科的考生须参加各省艺术类专业统考,其专业成绩必须达到各省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划定最低控制线。
第十一条 报考体育类的湖北考生须参加湖北省组织的体育专业素质测试,其专业成绩必须达到湖北省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划定最低控制线。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十二条 在录取过程中严格执行各省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划定的各批次录取分数线和有关政策规定。
第十三条 学校调阅考生档案的比例一般不超过120%,对实行平行志愿投档的省份,学校根据生源分布情况确定招生计划微调和调档比例,对实行非平行志愿投档的省份若第一志愿生源不足时则从高分到低分调阅第二志愿的考生档案。
第十四条 优录考生按投档总分参与排序。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获得三好生或优秀学生干部称号、各种竞赛中获奖、有小发明创造、有文艺或体育特长的考生及我校优质生源基地考生。
第十五条 对实行平行志愿投档的省份,进档考生的专业安排遵循分数优先原则。对实行非平行志愿志愿投档的省份,进档考生的专业安排遵循志愿优先,再分数优先原则。考生第一专业志愿不能满足则按考生填报专业志愿顺序依次满足,考生所有志愿均不能满足若服从调剂,则安排在其它相近专业录取,若不服从调剂,则作退档处理。考生在填报志愿时,未明确表示服从专业调剂者,一律视为不服从专业调剂。
内蒙古自治区按“招生计划1:1范围内按专业志愿排队录取”的录取规则。
第十六条 英语类专业限招英语考生,其他专业不限应试语种(我校所设相关外语课程均为英语)。本科英语专业要求考生英语单科成绩及格以上。
第十七条 我校认可各省艺术类专业统(联)考成绩,报考我校艺术类专业的考生高考文化成绩和专业统(联)考成绩必须达到各省招生委员会划定的最低控制分数线。
报考我校美术学、环境设计、视觉传达设计、动画专业的考生按投档成绩排序,投档成绩按各省规定换算标准执行,若各省没有统一换算标准,则按综合成绩[高考文化成绩(加优录分)×40%+专业成绩×60%]排序,若综合成绩相同则按专业成绩排序。
报考我校音乐学、音乐表演(声乐方向)的考生按投档成绩排序,投档成绩按各省规定换算标准执行,若各省没有统一换算标准,则按综合成绩[高考文化成绩(加优录分)×40%+专业成绩×60%]排序,综合成绩相同则按专业成绩排序。报考音乐表演(声乐方向)专业的考生必须无肢体残疾,男生身高要求1.70m以上,女生身高要求1.60m以上。
报考我校体育类的湖北考生则按湖北省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规定的录取办法录取。
第十八条 部分专业按大类招生
小学教育、教育学按教育学类招生,市场营销、物流管理按工商管理类招生,按大类招生专业,第一学年按专业大类培养,第二、三、四学年根据学生成绩和兴趣,分专业培养。
我校面向湖北招收的电子信息科学与技术专业(中外合作办学、本科)、学前教育专业(本科)和酒店管理(中外合作办学、专科),只录取填报该专业的考生,录取后原则上不得转入其他专业就读。
第十九条 对考生身体健康要求执行教育部、卫生部和中国残联共同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
第二十条 所有专业不限男女比例,但某一专业若男女比例严重失调,则在同等条件下适当考虑所占性别比例小的考生。录取时,往届生与应届生一视同仁。
第二十一条 凡填报湖北第二师范学院志愿的投档考生,按规定录取后一律不换录、不退档。
第五章 新生入学及其他
第二十二条 根据国家规定,学生入学须交纳学费、住宿费、代收费等费用,具体标准按湖北省物价局核定的标准执行。
第二十三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将在3个月内对其进行全面复查,对违规报名、弄虚作假、冒名顶替等违反规定的考生或生活不能自理,不能坚持正常学习的考生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十四条 我校品学兼优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可申报国家奖学金、优秀大学生奖学金;家庭经济困难、品学兼优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可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对积极进取,勇于创新,为国家、社会、学校作出重大贡献并取得积极的社会影响的集体和个人可获得校长奖学金;学校为特困学生提供勤工助学岗位。
第二十五条 学生按学校规定修完学业,成绩合格者,颁发湖北第二师范学院学历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由学校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以教育部和各省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有关文件规定为准。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由湖北第二师范学院招生就业处负责解释。
联系电话:027-87943888、87943780。
监察电话:027—87943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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