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届毕业生就业管理办法
毕业生就业管理办法
在国家就业方针政策指导下,毕业生通过“供需见面”和“双向选择”的方式,在一定范围内采取自主择业的办法落实工作单位。其中定向、委培的毕业生毕业时按协议到定向、委培单位或定向地区就业,并按照湖北省教育厅规定的时间单独办理派遣手续。
(一)毕业生推荐
本科毕业生根据需要从招生就业工作处网站下载《二〇一四届普通本科毕业生就业推荐表》(不限份数),毕业研究生到所在学院领取《武汉大学毕业研究生就业推荐表》,每人2份(可复印多份),学院审核盖章后,到学生就业指导与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就业中心”)签章。就业推荐表的发放对象为2014届国家计划内统招非定向普通本科毕业生和毕业研究生、自筹、少数民族骨干计划非在职类应届毕业研究生。
就业推荐表要真实、全面、准确地反映毕业生基本情况,充分体现学生的特点和长处。就业推荐表所填内容不完整,组织意见千篇一律,无个性者, 就业中心将不予签章。每个毕业生可以持有多份就业推荐表,可以同时向多个用人单位推荐,但只能与一个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
(二)毕业生签约
就业协议书是学校制定就业计划,作为毕业生派遣、户口迁移、档案转递的依据。毕业生签订就业协议的原则:把握机遇、理智抉择、审慎签约、诚信守约。
毕业生均需使用学校统一发放的就业协议书,就业协议书的发放对象为2014届国家计划内统招非定向普通本科毕业生和毕业研究生,自筹、少数民族骨干计划非在职类应届毕业研究生。其中被确定为免试研究生和未解除定向就业协议的本科毕业生不发放就业协议书。
就业协议书实行编号管理,符合发放条件的毕业生每人只能拥有一套就业协议书(一式四份),由各学院(系)到就业中心统一领取,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复印、复制、买卖或挪用。
就业协议书的签订程序:
本科生:
1.毕业生到所在学院(系)领取就业协议书;
2.毕业生填写个人基本情况,并在乙方(毕业生)处写明应聘意见并签字;
3.用人单位填写单位信息并签字盖章。省(市)属高校、中小学、非国有大型企业均须其上级主管部门审批盖章。属人事代理的就业岗位,需由用人单位或毕业生本人到省(市)级人才交流中心办理;
4.毕业生登陆武汉大学本科毕业生签约管理系统,录入就业协议书签约内容,提交给所在学院(系);
5.毕业生所在学院(系)的负责人核对就业协议书,在签约系统上进行审核和确认,无误后提交就业中心 ;
6.经就业中心审核通过后,学院(系)在《就业协议书上》加盖毕业生就业签约专用章,至此签约完成。
毕业研究生:
1. 毕业生凭用人单位接收函到所在学院(系)领取就业协议书;
2. 毕业生填写乙方栏内容,本人签字;
3. 毕业生将就业协议书寄(送)用人单位签字、盖章;
4. 毕业生在研究生教育管理系统上录入相关信息,由学院(系)负责人审核签章;
5. 就业中心审核、盖章。
6. 由毕业生按要求分别将就业协议书第一、三联寄(送)用人单位和所在学院(系)。
(三)毕业生违约
为了让毕业生能够拥有长期稳定的就业需求和良好的整体就业环境,希望我校全体毕业生诚信签约,不随意违约。毕业生因客观原因必须违约的,按以下程序办理手续:
1. 毕业生取得原签约单位同意解除协议的书面公函并退回原签订的就业协议书(一式四联);
2. 毕业生出具新接收单位的接收函。
3. 本科毕业生在“武汉大学本科毕业生签约管理系统”中下载并填写《个人办理相关事宜申请表》,说明违约原因,由所在学院(系)分管本科生就业工作的副书记签署意见并加盖学院(系)有效公章;毕业研究生由培养单位审核,在研究生教育管理系统上提出违约申请。就业中心收取上述材料,在网上受理违约申请(录取公务员、选调生、录取博士生不计违约率)。
4.毕业生持以上材料到就业中心办理新的就业协议书,并由本人当场填写新的用人单位全称。
5、违约申请的受理时间为每学年的第二学期开学后。已经办理过违约手续的毕业生,不得再次申请违约。
6、毕业生用于向原签约单位提出解约申请的书面材料,学校一律不予签字盖章。
(四)特殊类别毕业生的签约管理
1.通过校际交流出国留学或准备自费出国(出境)学习的本科毕业生,须于2014年5月20日前在武汉大学本科毕业生签约管理系统下载并填写《武汉大学普通本科毕业生出国(出境)申请表》,经学院(系)审核盖章后集中交就业中心。派遣时,学校将其户口、档案关系转至毕业生申请的接收单位;在提出出国申请之前,毕业生如果已与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书,则必须办理解约手续,否则,按就业协议书派遣。
2.港澳台侨毕业生原则上不参与学校就业派遣,确欲在内地就业且有用人单位接收的,经本人申请,学院审核签章后,就业中心可协助其按照国家和学校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3.结业生到派遣时若有单位接收,则在报到证上注明“结业生”予以派遣;若无单位接收,则将其档案、户口等关系转回其家庭所在地,由学生自谋职业。
4. 研究生入学前或学习期间自行与原委培(定向)单位解除委培(定向)合同属个人行为,是单方面违约,学校作为合同的一方,不负责其就业推荐和派遣。
5. 到毕业派遣时仍无接收单位且未升学的毕业生,学校将派往家庭所在地或人才中介机构。毕业生可于2014年5月20日前直接到设在我校人文馆(负一楼)的武汉大学生就业市场武汉大学分市场办理人才储备、人事代理手续。
6.灵活就业、自主创业的本科毕业生须在武汉大学本科毕业生签约管理系统下载填写《武汉大学普通本科毕业生灵活就业、自主创业登记表》(一式两份),经用人单位盖章后,与录用证明、劳动合同一并交其学院(系)审核盖章,并于2014年5月20日前将毕业生数据和纸质材料提交给就业中心。灵活就业、自主创业的数据作为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重要依据,严禁弄虚作假。
(五)签约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及处理办法
1.在签订就业协议书时,用人单位要求学校先盖章且已有接收函者,毕业生在乙方(毕业生)处签署个人意见,填写用人单位全称并网上录入相关信息,本科毕业生交所在学院(系)审核盖章,毕业研究生到就业中心签字盖章。
2. 就业协议书因破损,填错等情况需要更换的,必须持原就业协议书到就业中心申请更换,且每名毕业生只能更换一次。
3.就业协议若因特殊情况遗失需要补发的,毕业生须下载填写《个人办理相关事宜申请表》,写明遗失经过,注明是否与用人单位签约,交由所在学院(系)分管就业工作的副书记签署意见并加盖学院(系)有效公章,由就业中心在学校就业网站公示30个工作日,再根据调查情况决定是否补发。若发现申请补发者弄虚作假,学校将不再受理其就业事宜,毕业时直接派遣回生源所在地。
4.凡与用人单位签订了《就业意向书》或招聘单位制定的就业协议书的毕业生,必须与学校补签就业协议书。毕业生如果另有选择,则必须与原签约单位解除所签订的就业协议。
5.毕业生在签约时必须确认单位是否有用人自主权。如无用人自主权,要确定档案及户口的托管事宜。若委托人才机构或其他中介机构托管档案及户口,须在就业协议书“上级主管部门”栏加盖托管机构的公章或另附托管机构的接收函。
6. 签约到北京市、上海市等接收高校毕业生有特殊要求的省(市)所辖用人单位工作的非本地生源毕业生,在按照上述省(市)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后,学校方可将其列入毕业生就业建议计划。
7.凡升学或录用为公务员的毕业生,若已与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书,应主动告知签约单位,只要征得签约单位的书面同意,协议即告解除。否则,毕业生必须按协议就业。
8. 培养方式为非定向或自筹的研究生在读期间,用人单位同意接收并要求转递人事档案的,按以下程序办理:
●本人提交书面申请、导师意见、培养单位意见、用人单位接收函。
●经就业中心领导批准,由研究生院招办办理普通类或自筹转为定向培养手续,签订定向培养合同。
●就业中心和培养单位记录留存备查,该生毕业时派往该单位。
武汉大学学生就业指导与服务中心
二〇一四年一月十日